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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集体户家庭生育首胎,无需办理任何额外手续。
若计划安排再生育子女,则需严格遵循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。这并非简单的口头申报,而是一套包含提交、受理、审查及反馈的完整行政流程,各环节均有明确的时限与责任主体要求。

申请提交与受理
申请人需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,并附带条例规定的相关材料。受理机构在收齐全部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,必须提出受理意见,并将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。
审查与结果反馈
区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报送材料后,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。审查结果分为两种:符合条件者,将获得再生育告知书;不符合条件者,则会收到书面通知,其中必须明确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。
厘清首胎免办与再生育申办的界限,能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跑动,确保家庭规划与政策要求精准对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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